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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重慶中意職業技術學校學生違紀處分暫行條例

        作者:admin 來源: 日期:2021/5/5 11:02:00 人氣:

        第一條  為了切實治理學校環境,整頓學校秩序,使德育真正落到實處,把學生培養成為德、智、體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,根據《中共中央關于改革和加強中小學德育工作的通知》和國家教委頒發的《中學德育大綱》,《中學生守則》和《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》的要求,結合我校實際,特制定本條例。

        第二條  對違紀學生,可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、嚴重警告、記過、留校察看、開除學籍的處分,對損壞公物,打人致傷等還要承擔一定經濟責任。

        第三條  策劃組織,煽動鬧事,擾亂學校正常教學秩序和社會治安,破壞安定團結者:

        1.情節嚴重,經教育尚能改正者,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。

        2.情節嚴重,經教育堅持不改者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。

        第四條  違反國家法律、法令法規、受到公安部門處罰者:

        1.被處罰警告或罰款者,給予記過處分。

        2.被處以行政拘留者,給予留校察看處分。

        3.被判處拘役以上處罰者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。

        第五條  結伙斗毆,或毆打他人,侵犯別人人身權利者:

        1.雖未動手打人,但因挑起事端,促使事態擴大者,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。

        2.動手打人,情節輕者,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;情節嚴重者,給予記過、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。

        3.對結伙斗毆的為首者,要從重處分;對能主動承認錯誤并揭發他人有立功表現者,可從輕或免予處分。

        4.邀約他人打群架者,視其情節輕重,給予記過以上處分。

        第六條  偷竊、詐騙或破壞公共財物者,除追回贓款、贓物或賠償損失外,并視情節、分別給予如下處分:

        1.價值不滿100元者,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。

        2.價值在100元以上者,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。

        3.有意損壞公共財物者,視情節輕重,給予警告以上處分。

        第七條  以現金、代金券或其它實物為賭注,進行賭博者:

        1.首次參與賭博者,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。

        2.屢次參與賭博者,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;情節嚴重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。

        第八條  有流氓行為者:

        1.情節較輕,經教育有悔改表現者,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。

        2.情節嚴重者,給予記過、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。

        第九條  收看、復制、傳播淫穢物品者:

        1.凡收看淫書、淫畫、淫穢錄像片等淫穢物品,瀏覽黃色、反動、暴力網站、網頁等行為,經教育有悔改表現者,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。

        2.制作、復制、傳播或隱匿不交淫穢物品者,給予記過、留校察看處分,情節嚴重者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。

        第十條 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,視其情節分別給予警告、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;對造成嚴重后果者,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。

        1.翻越圍墻或不從校門出入校園的;

        2.攜帶兇器(包括管制刀具)進校的;

        3.在餐館、飯廳、宿舍或其它公共場所酗酒、哄鬧、砸酒瓶等擾亂公共秩序者;

        4.吸煙、打牌經多次教育不改者;

        5.擾亂宿舍、課堂、會場、影劇院等場所公共秩序者;

        6.破壞學校的電源線、廣播線、門窗、桌凳、床鋪、電話、電器設備、電腦教學設備等公共設施者;

        7.隱匿、毀棄或私拆他人信件和郵件者;

        8.男女生互竄寢室、宿舍留宿他人、不上報者;

        9.不按時作息,多次教育不改;住讀生未假不歸、不回校住宿者;

        10.談戀愛、耍朋友者。

        第十一條  一學期遲到、無故曠課累計達到下列學時者(擅自離校者,一天按曠課7學時計算)

        1.遲到十次或曠課達7學時者,給予警告處分;

        2.遲到二十次或曠課達到14學時者,給予嚴重警告處分;

        3.遲到三十分或曠課達到21課時以上者,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;

        4.在一學期內無故曠課累計超過上課時間五分之一者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。

        第十二條  考試作弊者,視情節輕重,認錯態度好壞,給予記過以下處分;作弊行為嚴重,態度惡劣,影響極壞者,給予留校察看處分;考試協同作弊者,給予嚴重警告處分;多次作弊,影響極壞,經教育又不改者,開除學籍。

        第十三條 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從重或加重處分:

        1.違紀后,認錯態度不好者;

        2.對檢舉人、證人威脅和打擊報復;

        3.屢犯不改或者第二次受違紀處分者;

        4.第三次受違紀處分者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;

        5.蓄意在期末或畢業離校前夕違紀者。

        第十四條  處分決定和處分撤銷的管理及報批程序:

        1.警告、嚴重警告、記過、留校察看、開除學籍處分(或撤銷處分),由班主任提出處理意見;警告、嚴重警告報學校政教處研究決定,報學校備查;記過、留校察看、開除學籍由政教處提交學校行政會議研究決定;開除學籍處分由學校報區教委或區勞動局批準。

        2.對受處分的學生,凡符合下列條例者,經本人申請,所在班主任提出意見,可撤銷其處分。

        1)受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,經六個月考察,證明確有顯著悔改表現,或雖不足六個月,但有突出先進事跡者,經政教處批準,可撤銷其處分。

        2)受記過處分,經一年考察,證明確有顯著悔改表現或雖不足一年,但有突出先進事跡者,經學校行政批準,可撤銷其處分。

        3)留校察看時間原則上為一年,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,在察看期間深刻認識并有明顯悔改表現,可按期撤銷處分;有突出先進事跡,可提前一月至半個月撤銷處分,但須經學校校委會批準。經教育不改或在察看期間重犯錯誤情節嚴重者,給予開除學籍處分。

        3.學生的處分決定的撤銷處分的情況記入本人學籍簿,裝入檔案,并通知其家長。并按《普通高等學校招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表》的要求如實填寫。

       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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